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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未缴税不能认定为偷税
引用本文:阮观健.“价外费用”未缴税不能认定为偷税[J].税收征纳,2004(10):23-23.
作者姓名:阮观健
摘    要:最近某稽查局对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2002年向客户(即业主)代为收取的煤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铁门安装费等代收代付款(税收法规称“价外费用”,是“营业额的组成部分”)120万元,未在财务账面反映,也未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偷税”的规定,对该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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