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与新税法代扣个税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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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伟毅,邓洪勇.新准则与新税法代扣个税的处理[J].税收征纳,2008(9):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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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毅 邓洪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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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在新会计准则下改变了相关的会计科目,由以前的“应付工资”改变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改变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国税发2008]20号),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即由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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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所得税法》 代扣代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 劳务报酬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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