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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关系不能混淆于劳动关系
引用本文:胡放明.代办关系不能混淆于劳动关系[J].中国邮政,2007(5):58-58.
作者姓名:胡放明
摘    要:罗某系Y县邮政局的职工家属。为了照顾职工家属,1995年7月Y县局安排罗某到多个邮政网点从事邮电(政)工作,未予签订任何协议。2004年10月1日,罗某与Y县局双方自愿签订了《代办邮政业务协议书》,在该局的S邮政所从事邮政业务代办工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属邮政业务代办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享受劳动保险和其他任何待遇。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邮政业务  邮政局  协议书  劳动保险  家属  职工  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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