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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局  自动监控  污染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运行  设施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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