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继承公证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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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敏.关于转继承公证的几点思考[J].活力,2014(18):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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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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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公证处,绥化,15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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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一个继承公证案例 公证当事人杨某珍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遗留的位于本地的一套房产。经公证处审查得知,杨某珍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已取得100%产权,属于杨某珍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珍共有三个兄弟姐妹,姐姐杨某云、哥哥杨某存及其本人;其父亲杨某坤于2002年病故,其母亲李某银于2010年病故,二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房产进行过处分,其哥哥杨某存于2009年病故,也未留有遗嘱;杨某存的配偶席某莲,长子杨某智,长女杨某铭;杨某坤、李某银各自的父母均分别先于二人去世。申请人杨某珍称自己的姐姐杨某云、嫂子席某莲、及侄子、侄女杨某智,杨某铭、嫂子席某莲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自己可以独自继承属于其父母杨某坤、李某银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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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继承公证 案例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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