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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治疗方式应否获得赔偿——对(2018)京04民终第165号案件的评析
作者姓名:潘红艳
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法学院;2.吉林大学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
摘    要:投保人出于对自己的健康保障考虑,选购了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万一患上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可以获得一份经济上的保障,不至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多少家庭因一人得重病而掏空全部家资,一夜致贫。尽管现在几乎人人都有医保,但是医保具有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低的特征,因此,需要商业健康保险。

关 键 词:重大疾病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因病致贫  疑难杂症  寿险公司  健康保障  被保险人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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