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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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古甘霖.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06(3):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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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古甘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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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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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不同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会计处理的实质应该一致。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对其支付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应该重新确定股权投资差额;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其所收到的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符合谨慎性原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承担了股改费用,则股改费用应该冲减股本溢价,而不能作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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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分置改革 会计处理 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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