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反腐
摘    要: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卓志干2002年至2010年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

关 键 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反腐  内蒙古自治区  剥夺政治权利  2010年  一审判决  无期徒刑  受贿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