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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利用证明商标保护特色农产品
引用本文:王芙蓉.积极利用证明商标保护特色农产品[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10).
作者姓名:王芙蓉
摘    要: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在各个地方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副产品,如绍兴的黄酒、四川的涪陵榨菜、新疆的库尔勒香梨等,这些农产品具有浓厚的地域特点,品质独特稳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保护好这些地理标志,将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从而在我国第一次明确了以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形式.2002年8月,为了配合新商标法的实行,国务院又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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