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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执法与实务之二 关于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的认定
摘    要:按照《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种子是有特定概念的,即(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行为可以由工商部门处罚。因此本部分重点论述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参本刊上期第65页)。从农作物种子来讲,又分为常规种子和杂交种子。对于常规种子,直接从收获的果实中选择整齐的即可留作种子,例如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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