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从1980年开始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以来,起初的贷款利率一律为年息3%,并且不计复利。1982年对此进行了一些调整:以年息3%为利率的基本档次,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的贷款利率为3.6%;煤炭、建材、邮电等行业的贷款利率为2.4%,按复利计息;同时还规定了加息和罚息。但目前的基建贷款利率仍然存在着利率水平偏低、档次设置太少、间差过小的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现行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进行调整,通过提高利率水平,增加利率档次,拉开间差,使利息支出能够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应有的影响,从而达到合理控制基建规模,调整投资方向,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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