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业务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张广荣.债转股业务中的具体法律问题[J].浙江金融,2001(3):40-41. |
| |
作者姓名: | 张广荣 |
| |
摘 要: |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之初,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是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成立的;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是依据国会1998年初颁布的成立的.这些法律至少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一些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一)有权与原债权银行签订转让协议,此种协议可使贷款债权及其附属的担保权利转移生效,且无需债务人与担保人认可;(二)根据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可向欠债企业派驻专员,接管管理层,接管专员有权拟定企业重组方案或清盘方案;(三)有权检查债务人的账目和制止其恶意逃债行为.
|
关 键 词: | 资产管理公司 债转股 运作机制 法律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