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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合同关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引用本文:丁兴锋,宋爱琴.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合同关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J].上海保险,2013(8):29-32.
作者姓名:丁兴锋  宋爱琴
作者单位:[1]复旦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编号:B102.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4年《交通安全法》、2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通事故案件  机动车保有量  最高人民法院  赔偿案件  合同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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