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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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娜.论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J].总裁,2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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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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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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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同案被告人而言,由于存在利益上的关联以及我国未确立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而不具有证人资格,不能成为反对其他同案犯的证人.但是,对于某些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或比较隐蔽的重大案件,鉴于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的考虑,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同案被告人证人资格,以尽可能实现对实体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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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案被告人 证人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一事不再理 作证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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