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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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衍亮.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J].中华商标,2005(3):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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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衍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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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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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8月份,根据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rlford公司的申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启动了《美国关税法》的337条款调查程序。该案被告为全球12家企业,其中包括宁波贝发集团等四家中国企业。该案诉讼理由是:被告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原告的商业外观知识产权、商标权。贝发集团去年对美出口收入2000多万美元,而且以自有品牌进入了“沃尔玛”、“办公伙伴”等大型超市,并进入了美国多个州的政府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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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贝发集团 中国企业 商业 出口收入 关税法 政府采购系统 自有品牌 被告 商标法保护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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