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总则》中的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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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凡.浅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总则》中的划分标准[J].广东经济,2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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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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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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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类主体,这一主体行为的规范与保护关涉民众生活与市场交易秩序,因而法律需要对这一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现行民事法律基于意思能力对自然人行为的影响,通过年龄与智力精神状况要素,创制出类型化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概念,对不同意思能力下自然人可为民事活动的范围进行限制.3月通过的 《民法总则》 将现行法律中的年龄与精神智力进行了修正,这一修正回应了 《民法通则》 制定三十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值得肯定,但还需要相关配套规范将其切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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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智力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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