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租赁权物权化”之公示——以两岸“买卖不破租赁”立法比较为中心 |
| |
引用本文: | 陈基周.论“租赁权物权化”之公示——以两岸“买卖不破租赁”立法比较为中心[J].企业家天地,2005(6). |
| |
作者姓名: | 陈基周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学 硕士,福建,厦门,361005 |
| |
摘 要: | 民法区分物权、债权,二者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对世效力的有无。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由于“租赁权”超越债权的相对效力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即所谓“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租赁权物权化”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可能影响交易安全,因而不能不搭配一定的公示措施以衡平对承租人与受让人的保护,保障交易安全。本文讨论立法在“买卖不破租赁”情形中的利益衡量,并进行两岸相关立法的具体比较,以指出大陆地区有关立法中公示措施的缺失,并探讨改进的方法。
|
关 键 词: | 物权 债权 买卖 租赁 公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