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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变法” 察今而出——解读《公司法》修订
引用本文:刘丽君,陈共德,王建新.与时“变法” 察今而出——解读《公司法》修订[J].中国总会计师,2005(12).
作者姓名:刘丽君  陈共德  王建新
摘    要:策划人语: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必然对《公司法》不断提出新的修改要求。经过1999年和2005年两度修改,新的《公司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浮出水面,并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完善了公司的退出机制;通过引入一人公司制度,弥补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空白;通过设立专门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等等。新《公司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系列新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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