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对增值税的处理分别通过几笔调整分录来反映。1、对应收、应付款项增减变动额中所含的增值税 ,通过调整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的相关分录来反映。在《指南》中 ,以应收款项中所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例 ,其调整分录为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 ,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增值税51000元 ;贷 :产品销售收入1250000元 ,应收票据———货款200000元 ,未交税金51000元。这一调整分录的编制 ,虽然能使与收入相关的债权债务集中反映 ,但在此处调整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无关的增值税 ,显得突兀 ,与《指南》的讲解配合不当 ,使初读者感到“未交税金”贷方的出现 ,不大好理解。2、对当期收到的增值税额进行反映 ,其调整分录为(仅以销项税额为例)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161500元 ;贷 :未交税金161500元。这一数据的获得要通过对账簿记录进行分析 ,扣除当期未收到的增值税额来填列 ,实际上重复了第1笔分录的工作。上述调整方法在实务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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