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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钢铁企业现行增值税偏重
引用本文:陈学工,柳湖之.我国钢铁企业现行增值税偏重[J].中国工业经济,1994(2).
作者姓名:陈学工  柳湖之
作者单位: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技经所 (陈学工),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技经所(柳湖之)
摘    要:1984年,全国推行第二步利改税,钢铁行业由原实行的工商税改为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新税制条例规定:对钢坯和钢材执行增值税,钢坯税率8%,钢材税率为14%;对钢锭、生铁、铁合金等执行产品税,税率分别为3%和10%。根据条例,我国增值税扣除范围统一规定为:扣除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委托加工费的税金。但对钢材和钢坯却又另外制订了法定扣除项目,只准扣除外购生铁、废钢、钢坯、钢材的税金。这种扣除既不规范也不合理。我国增值税中统一规定的六项扣除,与国际上68个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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