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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下山林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基于惠阳(州)地区的历史考察
引用本文:黄俊豪,石敏.制度变迁下山林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基于惠阳(州)地区的历史考察[J].南方农村,2013(3):39-43.
作者姓名:黄俊豪  石敏
作者单位:[1]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2]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642
摘    要:自土改以来,我国曾多次进行集体林权制度的变革,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林权权属不清问题,由此衍生出集体林产权模糊、不稳、残缺、分散等诸多问题,导致山林纠纷频发。本文以惠阳(州)地区为例,从历史角度考察土改以来的山林纠纷,认为林业体制和政策多变,是农村山林纠纷大量爆发并且难以调处的制度性根源;山林权属不明、界限不清是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林地升值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山林纠纷的现实原因。提出在调处山林纠纷的过程中,要兼顾考虑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并对2008年以来的林权改革遗留的山林纠纷,提出调处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林权制度  山林纠纷  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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