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关法》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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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海关广东分署. 新《海关法》问答[J]. 大经贸, 2001, 0(1): 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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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海关广东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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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关广东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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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了什么新规定?新《海关法》第55条(一)款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而在第(二)款具体规定了完税价格中应当包括的各种费用,如货物货价、运费、保险费等。在 WTO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亦称《新估价法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定之一,《新估价法规》中规定的"成交价格"的价格概念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确定其完税价格的基础,也已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价格准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口货物也将采用"成交价格"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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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AND ANSWERS TO NEW CUSTOM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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