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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益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编者按]

关 键 词:工程设计 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 建筑市场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筑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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