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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所的改革应实行利润留成
引用本文:梁祖琳.基层行所的改革应实行利润留成[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4(9).
作者姓名:梁祖琳
作者单位:浦北支行
摘    要:《广西农村金融研究》八三年第三期和八四年第一期就基层行所的改革应不应实行利润留成的问题,发表了两篇观点截然各异的文章.笔者基本赞同应实行利润留成的论点,其理由是:一、银行仍应类同物质生产部门的改革办法基层行所的改革不能搞利润包干和利润留成的主要论点是:“因为银行不具备物质生产部门利润的来源渠道和增利的手段”.笔者认为:银行虽然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但是它的利润来源是和物质生产部门息息相关的,银行利息是社会平均利润的一部份,我们把千家万户物化劳动的价值体现物——存款,组织起来,转移给生产部门使用,从而创造了利润,我们所分享的只是社会平均利润的一部份,作为存款人的利息付出,和银行职工自身的劳动报酬.整个社会生产过程,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银行正处在“分配”这个环节上.如果认为银行“不具备增加利润额的手段”.那么,银行不发挥其信贷分配的职能作用,社会扩大再生产又怎能进行,生产部门又怎能获得利润呢?由此可见,银行这个特殊的企业,同样可以创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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