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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能置于街道办和居委会的领导下——与河山先生商榷
引用本文:孟宪生.业委会不能置于街道办和居委会的领导下——与河山先生商榷[J].现代经济,2007(7):61.
作者姓名:孟宪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摘    要:《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2007年第1期刊登了河山先生的文章《把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建设》,如果笔者没有理解错的话,河山先生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与居委会的工作范围有些交叉和重合,那么就应干脆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置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领导下。基于此,笔者有不同意见与河山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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