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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
作者姓名:魏飞  陈军杰  马广宇
作者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摘    要:读者:2007年10月,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下称总包单位)在总承包某体育馆工程后,将其中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分包给福建某幕墙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分包单位).当幕墙工程进行到尾声时,业主又临时增加了少量工程,此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出,应该再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而总包单位此时经核算发现,之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470万元在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审计费、税费及土建配合费后,已经超付,故而拒绝.分包单位随即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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