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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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平,王印台,王延门.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势在必行[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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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平 王印台 王延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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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农行江苏省新沂市支行
(蒋平,王印台),农行江苏省新沂市支行(王延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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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唯一法人代表,对于违约贷款不断发生的问题,我们认为,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不失为一副良药妙方。 一、签定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的必然性 1.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就要求银行每一笔贷款发放前必需和借款人签定“贷款违约合同”,明确贷款到期不还,借款人应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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