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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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