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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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富兰,国凤兰.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商业会计,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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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富兰 国凤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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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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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科技大学春蕾计划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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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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