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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初探
作者姓名:沈乙成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房产管理局
摘    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关 键 词:各级政府  业主  管理办法  物业  维修资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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