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费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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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昌.未缴社保费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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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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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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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张某系江苏省兴化市兴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06年2月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7月,因其他单位有意招用张某,且承诺工资要比现公司给得高,张某在没有向公司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便离开不再上班。张某在新单位上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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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关系补偿 社保费 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 社会保险 公司 张某 不锈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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