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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费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引用本文:蔡昌.未缴社保费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68-68.
作者姓名:蔡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张某系江苏省兴化市兴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06年2月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7月,因其他单位有意招用张某,且承诺工资要比现公司给得高,张某在没有向公司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便离开不再上班。张某在新单位上班期间,

关 键 词:劳动关系补偿  社保费  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  社会保险  公司  张某  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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