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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养老金案件中法院的权限定位
作者姓名:朱剑宇  杨海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10年9月1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  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待遇  权限  法律若干问题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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