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中经办机构的主客体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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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树才.社保法中经办机构的主客体身份[J].中国社会保障,2011(11):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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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树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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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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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调节着个人、企业、政府等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权益保障的具体执行者,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社保法第九章单独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了独立的阐述,从机构设置、经办管理、权益记录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第十章和第十一章,阐述了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明确了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显而易见,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一个客体,是该法规范的重要对象。社保法的具体实施,最终还是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个体对社会保障权益的享受及义务的承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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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保经办机构 主客体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障权益 权益保障 监督管理 利益关系 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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