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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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瑶.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8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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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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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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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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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人 有限合伙 商业组织 中国 份额 需求 立法比较 解散 主体范围 |
文章编号: | 1008-2972(2005)01-0081-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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