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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引用本文:姚瑶.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81-84.
作者姓名:姚瑶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摘    要: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关 键 词: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人  有限合伙  商业组织  中国  份额  需求  立法比较  解散  主体范围
文章编号:1008-2972(2005)01-0081-04
修稿时间:2004年7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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