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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作者单位:1.财政部;2.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2023年3月26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个人所得税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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