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的界定原则 |
| |
引用本文: | 梁生灵.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的界定原则[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11):15-16. |
| |
作者姓名: | 梁生灵 |
| |
作者单位: | 广西武鸣县审计局 |
| |
摘 要: | 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的界定,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的合法性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不能超越《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及有关的授权。例如,通过分析诸如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统计指标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负担等社会综合性指标,以及一些宏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借以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就超越了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事项和内容范围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
|
关 键 词: | 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 中国 领导干部 审计评价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