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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具有监督作用吗?北大核心CSSCISSCI
引用本文:姚颐刘志远.机构投资者具有监督作用吗?北大核心CSSCISSCI[J].金融研究,2009(6):128-143.
作者姓名:姚颐刘志远
作者单位:1.南开大学商学院30007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金投资;投票权行使与投资者保护(70672031)";"不同市场状态下基金投资行为与市场稳定(7087205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5-0237)";南开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1050821210);南开大学2007年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项目(NKQ07010)"的资助
摘    要:本文以2002年到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中流通股东的分类表决制为研究背景,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能力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在市场对再融资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基金持股与再融资否决结果显著正相关,券商持股与再融资否决结果不显著相关,从而表明基金利用了手中的投票权并对方案否决产生关键作用,但券商作用不显著。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基金的表决具有理性特征,以再融资表决结果和基金持股比例构建的交互项与公司未来两年的业绩显著正相关,反映出基金支持了优秀公司的再融资诉求。该结论支持了以基金为首的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关 键 词:机构投资者  再融资  监督  分类表决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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