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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 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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