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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法适用原因探析
引用本文:谭希.总价法适用原因探析[J].四川会计,1996(1).
作者姓名:谭希
作者单位:郑州航院
摘    要:在应收帐款的计价上,通常有两种方法,即总价法和净价法.此外,还有第3种方法,即混合法.但一般的会计著述中,在讲述前两种方法后,最后都总说一句:“我国的会计.实务中,采用总价法”,至于为什么要用总价法,则语焉不详.探明其原因,对会计理论的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均有一定的作用.笔者对此略抒己见.原因之一,总价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和会计处理逻辑.所谓总价法,即以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额作为入帐价值.净价法则刚好相反,它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入帐金额,它是把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和现金折扣发生的时间迭加在一起,把还没有真正实现的(或有的)现金折扣视为已经实现,从而违背了配比原则,也并不十分符合客观性原则.之所以说总价法还更符合会计日常处理逻辑,试以简例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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