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连环转让未过户 最后购买人肇事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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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军,赖海鹰.车辆连环转让未过户 最后购买人肇事担责任[J].道路交通管理,2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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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军 赖海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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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1月8日,艾某驾车沿梨温高速公路由江西省上饶市往南昌市方向行驶时与前方货车相撞,造成艾某车上乘员姚某受伤,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6383.63元,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姚某索赔未果,便将艾某和车辆登记车主江西省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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