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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责利一致性
摘    要:文章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成员认定模糊、成员认定标准不一等现象的分析,指出在合作社对成员认定实行标准不一的情况下会导致生产者成员不能享有完整的成员权;相应地,这些成员也不能正常地向合作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解决这一冲突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合作社成员身份的认定条件。成员身份的取得条件包括程序条件和出资条件,成员身份的灭失包括主动灭失和被动灭失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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