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不应列入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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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跃军,王宁.房屋登记机构不应列入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J].中国房地产,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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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跃军 王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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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浙江省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试点,按其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和岗位设置.据了解,浙江省各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一般被分为行政管理类或社会公益类两种.我们认为房屋登记机构不应该列入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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