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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务院批准沪浙粤深开展地方自行发债试点 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通知指出,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关 键 词: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  固定利率  发债规模  国务院  发行额  试点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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