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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范化管理防控行政强制措施“超时”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工商局
摘    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此,我们文登市工商局采取五项措施,对基层执法人员落实《行政强制法》时限性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规范,有效预防因行政强制措施“超时”而造成行政败诉现象的发生。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化管理  《行政强制法》  防控  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  败诉现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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