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一系列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契约构成的,建设工程合同确定了项目的质量(功能)、期限、价格等目标,约定着不同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起着总控制和总保证的作用,建设项目的实现取决于建设合同的履行结果。根据契约经济学理论,工程承包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私人目标与工程项目目标发生冲突时,项目参与人的经济理性决定了其行为选择,即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合同的不完全性,采用隐藏行为、隐藏信息及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这种行为在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同时,也对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工程合同管理应当以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为考察基础,充分认识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一、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分析1.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的一般理论完全合同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详细列明了每一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风险的分配;明确规定了契约实施方式和违约后的处理程序,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完全契约能够得到自动实施,即使就契约内容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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