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恶意产品生产者的惩戒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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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倩.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恶意产品生产者的惩戒利器[J].现代商贸工业,2011,23(13):22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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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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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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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但现实情况是,生产者为了一己私欲,故意生产缺陷产品并造成了全社会范围人民大众的人身损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若还沿用侵权责任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能够对某些对赔偿金并不在意的生产者产生惩戒的作用。此时适当在侵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避免损害再次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给予受害人充分补偿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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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金 产品侵权责任 衡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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