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执法与实务之四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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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荆璞.《种子法》执法与实务之四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分析[J].工商行政管理,2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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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荆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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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共规定了五种行为,下面分述如下: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什么样的种子应当包装,《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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