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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建立水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李亨宇.关于吉林省建立水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5(9):91+101.
作者姓名:李亨宇
作者单位:延边州地方海事局,吉林 延吉,133002
摘    要:在当前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必须为其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但是没有规定需要购买的最低额度或规定额度的保险或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导致经营者为了眼前的利益只购置极低额度的保险或不购置保险。这些行为必定要导致发生责任事故后无法给受害者提供规定额度的经济赔偿,使受害者得不到应得的补偿,也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百姓面前失信。

关 键 词:水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  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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