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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建立
引用本文:程乐,周海挺.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建立[J].中国经济评论,2006,6(6):53-57.
作者姓名:程乐  周海挺
作者单位:[1]香港城市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香港 [2]浙江工商大学外语学院,浙江杭州310035 [3]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5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是上市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理智投资与主管部门有效管控的前提。本文认为,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包括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信息披露应该是贯穿上市公司全过程(包括其组建),重要性则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词汇,可以综合考虑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证券价格标准,以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应依法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允许不予公开披露的信息、保密性披露的信息以及後两种信息应予以公开披露的情形。至于衡量未经列举的信息是否重大时,则以证券价格标准为一般原则进行筛选。责任与权利的一体化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建议启动多层面的责任体系.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重要性  制度体系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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