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的废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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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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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农村的村委会选举,村民是通过选票表达选谁不选谁的意志的,选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选举载体。有关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一选民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从实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总有无效票(即废票)产生,即选举人(选民)未按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划票或符号与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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